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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业态劳动者明确“身份”很有必要

来源:舟山网作者:郑英律编辑:沈韩宇 2021-04-28 09:46:27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两句话,体现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 

  伴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蓬勃兴起,不少企业的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吸引了不少人加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员等“网约工”行列,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目前,这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约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但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重要组成部分,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地的同时,其自身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让人深感忧虑。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滞后,不能明确其“法律身份”。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是在传统劳动力市场背景下制定的,劳动关系易通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管理从属性加以甄别。而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交易需求可以通过平台快速传递并将供需双方即时匹配,从而改变了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固定性,让劳动者从传统的“企业+员工”的组织形式向“平台+个人”形式转变,从业者与企业、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处于传统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做出明晰界定。 

  新就业形态下这种劳动关系的虚化模糊,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极大不利。这使得他们不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难以享受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一旦出现工伤意外,其权益就处于“裸奔”状态。还由于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各方责任难以厘清,一旦发生用工纠纷,其权益无法得到相应劳动法律保护。也给基于传统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监管带来了挑战,相关部门执法和维权都面临不小难度。 

  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就此积极建言献策:“对新业态从业者单独立法,明确其‘法律身份’,给予其专门保护”“采取特别立法模式,或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专门章节,对新业态劳动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劳动法律法规需要适应劳动关系变化不断调整‘上新’”……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只有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应时而变,才能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只有保障劳动者权利不“旁落”,让更多劳动者享受到正当权益,才能鼓励劳动者发挥才智,助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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