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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院退出“联合执法”喊好
www.zjol.com.cn 2005年01月2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重庆市高院日前公市了《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参与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申请说“不”——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意见》还规定,今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过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和执行庭审查、听证、裁定三道关口。即使已裁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仍可启动再审程序。(1月25日重庆晚报)

  非诉行政执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不经法院判决,直接对违反相关法规的对象作出处罚,当处罚对象不自觉履行时,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而所谓“联合执法”,则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一起,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执行。

  从以往的实践看,“联合执法”,看起来成本很低,执行结果可以立竿见影,但因为“联合执法”往往绕开了法律程序,甚至在“司法、行政都姓公,本来就是一家人”的思维定势下,有些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予以配合、支持,实际上已异化为“权大于法”、司法不公和执法违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反而激化了矛盾,埋下了隐患,不过是饮鸠止渴。更不必说,一些“联合执法”以程序违法来执法,实际上与法治精神南辕北辙,已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障碍。

  “联合执法”并非重庆才有;作为习以为常的执行模式,几乎在每个地方都能见到它的身影,因此重庆法院的退出“联合执法”,其意义也就超越了重庆一地。如果说“联合执法”本身就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那么重庆法院不再与行政部门“联合执法”,这个抽身却步,就是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回归了司法独立的法院本质,在法治进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实现司法独立,建立起不受地方行政权力影响的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司法机关。

  重庆法院退出“联合执法”,又具有另一种积极的示范意义和强烈的导向效应——当政府和公民个人发生矛盾纠纷时,无论双方的社会角色多么复杂,力量的对比多么悬殊,他们都只能化为“原告”和“被告”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对簿公堂,诉诸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让法律来作出公正的裁决。这种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依法行政的常态。政府依法行政,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未经授权,不能设定和实施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从这个层面上观察,重庆法院退出“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促使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作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理解。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奚旭初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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