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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主动与消防部门渎职无关
www.zjol.com.cn 2005年06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对于造成死31人、伤21人的广东汕头潮南“6·10”特大火灾事故,广东省消防总队在通报情况时透露,该建筑从1994年竣工以来,从未向消防部门申报,更没有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广州日报》6月13日)。

  对消防部门的通报,笔者这样理解:这家宾馆如果在11年前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部门就会积极介入,就会最大限度帮助这家宾馆消除各种消防隐患,宾馆就会有比较完善的消防设施,从业者也能懂一些基本的消防与逃生技能,也不会报警迟缓,延误战机,更不会出现救火无水的尴尬,广东省11年来最严重的群死群伤事故或许可以避免。但这家宾馆并没有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也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所以应该由宾馆来承担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

  笔者如此理解,是因为有例可循。“因为没有主动申请消防验收,所以消防部门没有责任”、“已经多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火灾责任由业主承担”等,是笔者在过去采访中看到、听到最多的语句,而这些语句,也常常能成为消防部门放任的理由,以及事故后免责或减责的依据。

  但是,这家宾馆没有向消防部门申报,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消防部门就可以对其11年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禁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没有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是宾馆的责任;但对于消防主管部门来说,不管这些业主是否主动申报消防检查与验收,都应该按照法定职责去督促、检查,对没有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宾馆,早在11年前就该依法勒令停止其营业,消除安全隐患。这就如同警察抓小偷,不需要小偷主动投案一个道理。

  遗憾的是,一家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宾馆,竟然在消防部门眼皮底下非法营业了11年。依据《消防法》,消防部门的不管不问,是失职,是渎职,是违法。面对葬身火海的31个生命,消防部门必须被问责,这与该宾馆是否主动申报无关。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青山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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