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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割的自由与自律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青石板上的蜗牛
编辑: 柳博姗
2014-08-09 16: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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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的“三改一拆”工作已持续一年有余,敢碰硬、动真格、求实效,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改造旧住宅区、城中村、旧厂区,一切都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自然,宗教场所的违规行为也被纳入了“改拆”的对象,但阻力和矛盾随之显现。借以“宗教信仰自由”之名,指责政府“选择性执法”、“宗教迫害”等极具煽动性和倾向性的言论,不时在网上网下流传,不免让人心生疑问:自由的底线在哪里?是不是应该行走在法治的轨道上,是不是应该遵循社会道德规范?答案显而易见。

  宗教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也离不开社会进步带来的良好环境,宗教的自由也应是基于在法律和道德约束下的自由。依我愚见,这是历史上任何宗教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所以加强自律势必要成为每个宗教、宗教场所及其教徒需恪守的准则。

  当前,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的群众性构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宗教的自律性一方面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发展的负责。纵观历史可鉴,宗教稳步发展时期,总是在社会和谐的框架下,且能规范化地自我约束、自我调节,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就目前来说,把宗教发展纳入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统一轨道上来,才是对自身、对教徒、对社会负责的一种必要姿态。

  具体而言,宗教自律的内容应包括宗教活动的开展、宗教场所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工作、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处理等多方面,不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按照“信仰绝对自由,实践有限自由”的原则,规诫信众立德守法、谨言慎行,通过加强宗教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构建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其实,无论是宪法还是《宗教事务条例》及相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宗教自律都有明确的阐释。任何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受现实法律法规约束,宗教组织须依法建立,宗教活动须依法开展,宗教建筑须依法建设。任何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还必须以不信教群众及信仰其他宗教群众的自由为边界,以不妨碍和影响不信教群众及信仰其他宗教群众的利益为前提。任何宗教活动、宗教建筑都要充分尊重并顾及他人的信仰需求、心理、视觉和文化感受。

  不能自律,何以正人。任何宗教教义本身,都需要众教徒去遵守、去维护,一旦教徒们穿越了这一藩篱,宗教也就失去了本身的号召力。同样,如果宗教超越了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何以去信服于教徒遵循教义,而其赖以发展的土壤也就不复存在,信仰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自由与自律,是永远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只有真正能自律的人,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也只有自律才能真正将宗教引领到稳定发展之路上。

标签: 宗教与法 三改一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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