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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资产处置回归司法才有公平

京华时报 王云帆
责任编辑 汪翟
2014年09月01日 17: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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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公安部门先于法院判决处置了吴英的部分资产,有没有切实减免损失尚且不说,但各种批评与质疑都招来了。涉案财产的处置,终归要回归司法。

  自2006年吴英案进入司法程序以来,资产处置问题一直是舆论焦点。围绕着吴英案涉及的债务、查封的资产以及资产处置等情况外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东阳市政府和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对备受舆论质疑的众多问题进行了回应。

  这是一个媒体剧变的时代,良性互动是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司法同样被动融入了这个属于新媒体的时代,“回应型司法”成了大势所趋。许多影响性案件,之所以从个案演变成公共事件,多存在公安司法机关拒绝回应或回应不充分、不及时、不真实等情况。吴英案本来是一宗地方性个案,但却在司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备受瞩目的公共事件。个中原委,从侦查到检察到审判,几家责任机关的信息公开问题都值得认真反思。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出面回应吴英案资产处置问题的仍是东阳市政府和当地公安部门。但以法治的视角观察,最有资格也最有责任出面回应的,其实应该是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为无罪。人且如此,涉案财产也是一样。在法院未有终审判决将某项财产认定为犯罪所得或应予没收之外,这些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就还是被告人的。换句话说,在吴英案未终审判决之前,其名下的资产,不管是非法集资所得也好,集资诈骗所得也罢,仍属吴英所有,侦查机关有权查封、扣押涉案财产,但要处置这些财产,还得有法院的裁判依据或权利所有人吴英的同意。

  但吴英案和众多非法集资案一样,都落入了政府“维稳”的大盘口。在这些案件中,涉案资产的处置,往往由地方政府主导。而地方政府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是“维稳”;二是对易贬值的资产提前进行处置,有助于减免损失。

  从吴英案看,政府和公安部门先于法院判决处置了吴英的部分资产,有没有切实减免损失尚且不说,但各种批评与质疑都招来了。疑似特权人物优先受偿、拍卖过程不透明、低价拍卖等情况,一直持续到吴英已开始服刑。这就是以“维稳”之名,越维越不稳的一个典型标本。

  此次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华胜也回应了处置程序的问题。他解释称,根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2014年3月经上级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由东阳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吴英集资诈骗案中的涉案赃物资产。从时间节点上看,此时吴英案早已终审判决。先予执行财产处置的紧迫性,已经不那么“紧迫”了。从法律上看,东阳方面所说的国务院、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与刑诉法相冲突。

  让法院在资产处置小组里挂个名,但决议都听公安的,这样的司法异化,公正承载不起,司法权威也损耗不起。涉案财产的处置,终归要回归司法。

标签: 吴英 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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