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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信用审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尝试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李英锋
编辑: 江小来
2020年09月11日 18: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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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突破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政务服务模式,提升群众办事效率,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行“信用审批”新模式。通过“申请人事前自主承诺、审批人员事后监管、虚假申报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实现业务申请“即办即得可追溯”,首批将试点上线4个事项。

  所谓“信用审批”,就是附信用条件的契约式容缺审批——在相关主体申请办理某些政务事项时,尽管暂时不具备相关审批条件,但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补足条件,审批部门选择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先行办理政务审批手续,再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承诺的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如果申请人履行承诺补足了条件,审批就自始有效,反之审批就失去了效力。

  比如,几名出资人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因合理原因暂时无法提供企业住所证明,但申请人承诺可在10天内补足住所证明,根据申请人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就可以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先行容缺发照,给企业提供方便,并在10天截止期内查验企业践诺情况,作出对应处置。

  显然,“信用审批”可以降低申请人的办事门槛,简化办事手续,提升办事效率,能够帮助申请人更早地获得某种资质,从事某种活动,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信用审批”的适用并非泛化、无原则,而是具有范围选择性和限制性,即面向信用良好的申请人和风险可控的业务事项,这样就从源头排除了一部分审批风险。同时,“信用审批”的附条件也让审批效力待定,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能够及时排除不能达到条件的审批,从而保证审批的规范性、严肃性。

  在放管服改革中,很多审批中的证明事项都被承诺制取代,释放出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信用审批”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而且,在“信用审批”模式下,有关部门不能再拘泥于事前“守门式”审批,而必须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将静态纸面审批监管转化为动态的过程监管,有助于监管的提质提效。

  “信用审批”的关键是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查验,有关部门不能批后了事,不能让“信用审批”成为“降标审批”甚至“失信审批”,尤其要防止有人借“信用审批”从事不法行为。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时,一些地方已经针对紧缺的医疗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事项采取了容缺审批,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保证了防疫物资供应。可以说,这些容缺审批就是“信用审批”的有益实践,验证了“信用审批”的可行性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随着征信机制日益完善和成熟,信用要素在市场活动、社会活动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信用审批”将拥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期待在更大地域范围内、针对更多社会主体和业务事项,都能看到“信用审批”的身影,从而为放管服改革助上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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