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恶意拍摄”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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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涛
2016年06月07日 09:25:00
公民拍摄执法过程,可视作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公民的监督权,岂可随意剥夺?
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近日火遍网络。其于6月3日发布了一则微博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还一板一眼指出:恶意拍摄行为会受到口头警告、传唤等“待遇”。
当地警方援引《人民警察法》、《刑法》等法规,看似言之凿凿。事实上,在诸多网友批评与质疑下,反倒是当地警方自觉理亏,删除了微博。但这依然没有平息争议,当地警方发明的“恶意拍摄”一词,眼下已被人扒得体无完肤。
以平昌警方援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为例,这部法规的出发点是规范执法人员、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几乎不涉及“围观人员”,更没有对公民拍摄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如第16条、18条,针对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人,而不是其他公民。平昌警方在这里要么是滥用规定,扩大了相关规定的外延,要么是偷换概念,改变规定所针对的对象。
此外,平昌警方在援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时,也是漏洞百出,或虚置前提,或张冠李戴。这般援引法规,根本上不了台面,难以服众。
更要看到的是这种说法或行为背后的思维,其实质是强调“特殊论”,拒绝接受公众监督。警方在公众场合执法,涉密情形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公开执法行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当下,警方对执法过程也有拍摄取证的要求。其他公民进行拍摄,客观上是对警方摄录的补充,说不定还可以帮上忙。警方征集案件线索,往往会需要到这类视频材料。不能说需要的时候就是“提供线索”,不需要的时候却变成了“恶意拍摄”。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存在这种思维,大概是没有意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监督的方式已有很大改进。以往,公民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能写检举信,提供书证,而如今已经从书证、照片“进化”到了实时摄录。《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公民拍摄执法过程,可视作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公民的监督权,岂可随意剥夺?
当前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有更高的期待。执法人员要做到执法规范化,除了从严要求自身,坚持依法执法,很重要的就是接受公众监督,推进执法公开透明化。对于公众拍摄执法过程的行为,只要不涉及机密、不存在阻碍执法,执法人员不仅不能阻扰,而且还应持欢迎态度。只要站得直、行得正,执法过程严格按法规要求,公民的每一次拍摄,都是对依法执法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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