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整改问题必须一追到底
北京青年报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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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5年12月28日 07:50:20
只有夯实职能部门和权力部门的监督链条,才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挖彻查,对审计整改情况一追到底,真正把国家财政资金管好用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此前的22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这是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首次就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并接受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大创新。根据《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不过,对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法律的规定要“软”得多,国务院一般是每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计整改报告,但只是作为会议文件印发。对审计整改问题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追究,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被审计查出的问题不以为意,对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进而导致“年年审年年犯”,令审计工作助力反腐败斗争、推动体制改革的作用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审计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审计工作重查处、轻整改,一些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问题和弊端备受舆论诟病,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改进审计查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动审计查处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在,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问题并接受专题询问,就要是按照中央深改组会议的要求,探索建立新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审计署—→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链条,咬住审计查出的问题不放松,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从今年6月28日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到12月22日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去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经过去了半年(若从审计查出问题算起,时间就更长),有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应当说时间和条件都已经足够。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询问中发现,对查出问题的整改并没有落实到位,审计整改报告中有30多处提到“正在”,包括“正在整改中”、“正在规定中”、“正在查处中”等,总体而言整改任务并没有完成。
在昨天的专题询问中,部分委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尹中卿委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彩票资金管理乱象“很愤怒”,他追问民政部和体育总局:我国彩票管理中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突出问题?你们是怎么进行整改的?违纪违规违法资金全部都收回来了吗?对有关责任人员都严肃问责、追责了吗?今后如何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每个问题都是一个巨大的问号,需要得到负责任的回答。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运用审计手段,严查财政收支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有权督促被审计部门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审计整改的工作,也应依法履行监督之责。如果审计整改不力,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追责不力,不但从被审计部门到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都难辞其咎,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负有实际的责任。只有严格夯实职能部门和权力部门的监督链条,才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挖彻查,对审计整改情况一追到底,真正把国家财政资金管好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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