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该对青少年霸凌网开一面
北京青年报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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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3月10日 11:34:40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易红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让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易红代表建议,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
今年初,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失联案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19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1月18日杀害盈盈。
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
就拿杀害11岁女童盈盈的嫌犯韦某来说,他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间,连续犯下三桩伤人案,不能不说他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护身符”。正是这一“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不能否认,当初法律确定的“刑责年龄”有诸多合理因素,如社会环境单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社会治安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恶性案件极少;青少年普遍比较单纯善良;生活条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较迟等等。但时移世易,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叠加,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理应成为过去时了。
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更何况,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总是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还应该参考作案的方式、恶劣程度等等,以此来判定未成年人的认知是否达到承担刑责的情形。
国际惯例而言,亦没有对青少年霸凌网开一面。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即使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国外成熟的司法经验,但根据国内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展变化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则是很有必要的。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妨从犯罪细节及证据入手,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论证,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相应刑责,而不能仅以年龄判定罪与非罪。
随着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频发与升级,如何处置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少年,应该重新探讨和加以考量。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并保持新陈代谢的机能。就现实而言,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宽严并济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才能补上“低龄犯重罪”的这块司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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