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育儿假,成本谁负担?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评论员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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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涛
2016年03月13日 08:30:19
如果没有合理的负担机制,将“带薪育儿假”等生育成本都推给用人单位或家庭,那么在沉重的生育成本压力,不仅家庭依然“不敢生二孩”,而且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也会进一步加剧。
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向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作大会发言时建议,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3月11日《法制晚报》)
为化解“全面二孩”后的“不敢生”问题,连日来,在全国“两会”上,类似“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这样的建议,无疑并不少见,如“延长产假”等。从“全面二孩”政策配套角度,这样的建议无疑也确有明显的现实必要合理性。
但回到社会现实,从现实操作和可行性角度,“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要想真正充分落实,接下来显然又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由此带来的新增雇佣成本,应由谁来负担,除了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建立更合理的分担机制?
比如,若“将产假从现行3个月延长至6个月”,就会增加3个月带薪产假,即便仅按每月3千元薪水,用人单位将新增1万元左右的雇佣成本,若“带薪育儿假”进一步上升为“男女共享”,相应雇佣成本还会翻番至2万元。按“全国二孩”实施后每年新增250万左右新生儿计算,整个社会因此新增的雇佣成本将高达数百亿元;而如果“共享带薪育儿假”不仅只适用“二孩”、也包括“一孩”,新增雇佣成本更将会是数千亿元。
要想有效“推行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确保其充分落实,显然不能仅靠“政府请客(给政策)、企业埋单”,需要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分担机制——除了企业等用人单位,政府财政也应对此给予分担,如通过减免税费、直接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补偿企业因此增加的雇佣成本。
如果没有合理的负担机制,将“带薪育儿假”等生育成本都推给用人单位或家庭,那么在沉重的生育成本压力,不仅家庭依然“不敢生二孩”,而且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也会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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