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职务犯罪举报人”是盾也是矛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评论员 戴先任
责任编辑
杨静涛
2016年04月10日 08:21:36
职务犯罪的举报人,其实正是在行使自己对权力的监督权利,重视保护与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正是保护公民的监督权利,也有利于调动公众的监督热情。
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必要时可对举报人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50万元以上奖金。(4月8日《法制晚报》)
打击报复举报人,尤其以举报职务犯罪为甚,职务犯罪的举报对象,往往是执掌权力者,这些人或是举报人单位的领导,或是一方的行政长官,他们更容易使用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而一些职务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复杂,与其有利益瓜葛的人也多,就算他们因为举报而落马,仍然可能有人会想方设法打击报复举报人。要让举报人义无反顾举报职务犯罪,就要能很好地保护举报人权益,不仅不让举报人因为举报而受到伤害,还要让举报人因为举报而获得“正义的回报”。
《规定》明确了10种“打击报复”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让相关部门对保护举报人负责,才能让举报人敢于举报、勇于举报、不怕举报,而保护好举报人,本来就是对举报人应尽的责任。
《规定》提出,对于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可获50万元以上奖金。职务犯罪往往涉及贪污腐败,举报人的举报,让职务犯罪被发现,阻止了职务犯罪对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民众利益的侵害,而且很多职务犯罪中,往往能查抄犯罪分子的巨额贪腐所得,举报人为国家与集体挽回了损失,而且在举报之后,还要面临一定风险,对举报人施以重奖,是对举报人做出贡献的合理回报。
职务犯罪的举报人,其实正是在行使自己对权力的监督权利,重视保护与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正是保护公民的监督权利,也有利于调动公众的监督热情。此次规定,是为了让国家成为保护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坚强后盾,也是在磨利刺向职务犯罪的利矛,是保护的盾,也是进攻的矛。
标签: 保护;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