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护士为何一审被判死刑
法制日报 叶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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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4月15日 08:44:16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很多时候并不是犯罪实施者一个人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也会有过错,甚至可能过错还很严重,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一般不会对此类案件直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但凡事总有例外,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4月1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前轰动沪上的女护士注射死男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琳(化名)身为医护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13日中青在线)。
上海女护士注射死男友这个案子以前就被媒体报道过,如今这个结果虽然在情理之中,但多少也有一点出人意料。毕竟在当下“少杀慎杀”的司法语境下,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一审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情况并不多见。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1999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印发过《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有一段很重要的内容是:“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是这一段内容使这些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大幅减少。
我们知道,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对法院司法工作不具有约束力,只具有指导意义。但因为这段话契合了当下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慎用死刑”理念,所以实践中还是被广为接受。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都可以不判死刑。事实上,无论是在会议纪要的表述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判死刑的案件都是有先决条件的。比如我们熟悉的李昌奎案,虽然案件中李昌奎与被害人之间也有感情纠纷,但因其手段极其残忍,且被害人没有过错,所以最后云南高院改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上海女护士这个案子也是由婚姻情感矛盾引发的。女护士王琳因为男友推迟婚期而产生不满,进而实施了杀人行为。她杀人既不是在争执过程中的激情杀人,也不是失手造成的过失犯罪,而是有预谋地杀人。在杀人之前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开取安眠药,通过网络购买砒霜等,包括事后的各种掩饰行为。这应该是法院一审判其死刑的原因吧。
关于杀人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太一样的。美国法律设有谋杀罪,并根据犯罪人主观故意的程度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一级谋杀罪是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通常是有预谋的。“二级谋杀”有过失的成分在里边,不是积极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心理动因等,对杀人行为进行了具体区分,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等。每一种犯罪背后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使我国法律设定更加科学,法律适用更加公平。
自古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犯罪都很普遍,但大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比如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比如在争吵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的等等。像上海女护士这样纯粹预谋杀人的,属于少数。如果在美国法律中这大概算是“一级谋杀”了吧。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很多时候并不是犯罪实施者一个人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也会有过错,甚至可能过错还很严重,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一般不会对此类案件直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但凡事总有例外,具体的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上海女护士注射死男友的案件让人唏嘘。无论犯罪人是否上诉,二审法院是否会改判,女护士狭隘的生命注定不会再有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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