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千元手机索八百酬金等同敲诈?
人民网 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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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5月16日 16:04:28
捡千元手机索八百酬金事件让我们看到法律的不足之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归还失物应该得到酬劳,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数额,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容易产生争议,只有对此尽快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按照失物价值的比例做为酬劳等,这样在生活中就便于操作,不会再因为拾金不昧和报酬问题而产生异议了。
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双方便约好时间地点归还手机。随后,两人约定在沙坪坝区汉渝路公交站见面。谁知两人一见面,蔡女士就要求熊先生给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严词拒绝。(《重庆晚报》5月15日)
捡到失物归还索要一定酬劳,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一是这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奖励;二是捡到失物后,捡拾者也可能会因此而有所付出,比如因为保管失物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影响了自己的收入,以及因为归还失物而产生了交通费等等,所以应该得到补偿。然而,捡千元手机索八百酬金还是有点过,这不像是归还失物,反倒有点像敲诈了。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冲突美德,多少年来,这种精神一直得到了传承,然而,拾金不昧由于过分注重保护失主的权益,而忽视了捡拾者的权益,因此也引发了舆论的一度争议。后来,法律对拾金不昧和支付报酬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金不昧值得鼓励,归还失物应该得到补偿。
确实,捡到失物后,可能会因为保管、归还而产生费用,这些费用,本应该由失主承担,因此,拾金不昧应该提倡,但是,失主向捡拾者支付相应报酬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过,支付的报酬不能“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
那么捡到失物到底索取多少报酬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这一点德国的法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一)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拾得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灭。
捡千元手机索八百酬金事件让我们看到法律的不足之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归还失物应该得到酬劳,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数额,这在实际操作中就容易产生争议,只有对此尽快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按照失物价值的比例做为酬劳等,这样在生活中就便于操作,不会再因为拾金不昧和报酬问题而产生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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