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完善凸显“权利的价值”
人民日报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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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5月18日 10:22:15
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虽然便捷,但对于保护申请人的生计和发展利益并不一定有利。以往一些案例提醒我们,由于种种原因,一次性全额支付很可能让申请人若干年后“家财散尽”。尤其对被长期关押的无辜者而言,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自食其力、长远发展,采取某种递减式的按年分期支付或许更好。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人民币,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新近刷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让人感受到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切实进步。
日赔偿标准的上涨,其实只是法律的“规定动作”。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国家统计局都会发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两高”再据此确立国家赔偿的日赔偿数额标准。此次调整,依据就是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这种动态的调整,意味着国家赔偿标准将持续刷新。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利。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当公民最基本的生命自由权因为执法部门过错而受到侵害,理当获得体面的国家赔偿,这是现代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逻辑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当初否定国家赔偿责任到确立国家赔偿标准,从严格的责任限定到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健全,赔偿项目的扩展、赔偿程序的优化、精神抚慰的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公民权利价值的凸显以及公权力责任伦理和约束的强化。
与无可估价的生命自由相比,金钱上的数额标准可能显得冷冰冰。但就国家责任的承担而言,赔偿必须有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限额。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从1995年每天17.87元到如今的242.3元,20年来日赔偿数额增长了13倍。正是在不断上涨的赔偿标准中,国家赔偿的功能目的逐渐得到实现。
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平反力度的加大,一些错案被纠正后的国家赔偿日渐受到公众关注。就在国家统计局发布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当天,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国家赔偿尘埃落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275万多元的赔偿金,不仅刷新了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纪录,也将前些年坊间“国家不赔法”的戏谑抛进了历史的垃圾桶。
即便如此,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尚有完善的空间。伴随着不断攀升的赔偿数额,公众也有这样疑虑:以职工工资来确定国家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将全天候的失去自由等同于一天8小时工作是否适当?随着公民权利价值的不断彰显,立法终须回应“以误工费代替赔偿费”的质疑,结合国情作出合乎法治潮流的制度改进。
另外,不断刷新的国家赔偿标准,也对赔偿金的支付制度提出了改进需求。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支付虽然便捷,但对于保护申请人的生计和发展利益并不一定有利。以往一些案例提醒我们,由于种种原因,一次性全额支付很可能让申请人若干年后“家财散尽”。尤其对被长期关押的无辜者而言,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自食其力、长远发展,采取某种递减式的按年分期支付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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