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丢不保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蔑视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斯涵涵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7年04月05日 19:38:57
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建立更加完善、清晰的运输合同关系,对丢失与赔偿的责任,进行更为准确的约定,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与操作规范,从源头上减少和消弭“保丢不保损”式的恶意损毁事件,使快递业真正做到快而不乱,有条不紊。
快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往往会选择保价,以期望在快递丢件或破损时获得相应的保价赔付。江苏吴中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在索赔时快递公司竟以保价“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保价,就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递较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包裹等,如有遗失,邮电部门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现在快递公司收取了吴先生的保价费,却在快件严重损坏和失踪时竟以保价“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蔑视,也是对相关法规的嘲讽。
倘若消费者吴先生没有保价或收件方当场验货,恐怕只能自认倒霉,打断牙齿往肚里咽,倘若消费者没有认真如实填写快递单并保留底单,将物品名称、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填写完整,并且依法维权,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快递公司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吴先生货物损失合计人民币5150元。此乃是对相关法规的严肃宣讲,也是对快递行业的再次警醒。
互联网时代,快递已越来越深入到公众生活,然而,拼速度,抢市场、高价挖员工,压价抢客源……快递行业乱象纷呈,“暴力分拣”“邮件盗损”更是饱受诟病,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细化法律责任,强化行业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相关评价和淘汰机制,让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发挥,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建立更加完善、清晰的运输合同关系,对丢失与赔偿的责任,进行更为准确的约定,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与操作规范,从源头上减少和消弭“保丢不保损”式的恶意损毁事件,使快递业真正做到快而不乱,有条不紊,围绕快递业上下游产业均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标签: 快递;保价;赔偿;消费者权益;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