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丨视捐款为演戏不仅失德且违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洪举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7月17日 16:34:52
相关部门既要曝光这种擅长演戏的伪慈善家,让其名声扫地,得不偿失,又要支持受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捐赠人履行承诺的义务。这样才能呵护本就脆弱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不被伪慈善行为搅深水、拖后腿。
据央广网报道,近日,在河北邯郸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单位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可校长还没来得及平复激动的心情,就被事后拿到手的薄薄2000元浇了个透心凉。当他询问活动主办单位能否捐助学校20万元时,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则表示,20万元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
大庭广众之下,冠冕堂皇地“捐款”20万元给希望小学,这显然让捐款方赚足了关注和名声。而事后却仅仅兑现2000元捐款,且声称20万元支票属于演出道具,并非爱心捐款。笔者认为,捐款者的这一做法,不仅丧失诚信,没有道德,而且违反相关法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0万元的捐款并不算小数,能够让捐款者博得热衷公益慈善事业的美名,但需要拿出真金白银时,却只有区区2000元。这无疑是将捐款作为演戏,作为欺骗公众、戏耍受赠人的骗局。如果捐款单位存心有这样的行为,只能说明其毫无公德之心和诚信意识,既想利用大额捐款赢得美名,又不愿如实承担责任。其所作所为被曝光后,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人们看清其将捐款作为演戏的丑恶嘴脸。
虽然捐赠者声称20万元的支票模型是演出道具,但并不妨碍其应如数兑现捐款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普通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就应不打折扣地履行,否则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赠与人交付财产。根据《慈善法》,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但逾期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交付。
根据报道可知,捐款者是在当地的爱心拍卖会上,将20万元的支票模型交到受助人手中。这一支票模型虽然具有道具性质,但恰恰通过这一道具,参与爱心拍卖会的公众及受助人能够明白无误地看到捐款人将捐赠20万元。这相当于捐款人对公众和受助人公开做出捐款承诺,其事后必须如实履行捐款义务。
现实中只许诺空头捐赠支票却不兑现的伪慈善行为并不鲜见。他们往往在公开场所高调宣扬自己的慈善事迹和捐赠数额,以此给自己贴金,真正到履行捐赠义务时却虚与委蛇,逃避责任。这提醒一些慈善机构和公益活动组织方,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如要求捐赠者与受助人签订捐赠合同并进行公证,要求捐赠人兑现大部分承诺后方许可其在活动现场宣传事迹,给其提供“露脸”的机会,让沽名钓誉者没有市场。
具有公益慈善性质的捐赠是展现爱心的高尚事业,并关乎困难群体的尊严和发展。因此,这种捐赠容不得半点虚假、炒作和欺诈。相关部门既要曝光这种擅长演戏的伪慈善家,让其名声扫地,得不偿失,又要支持受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捐赠人履行承诺的义务。这样才能呵护本就脆弱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不被伪慈善行为搅深水、拖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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