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防“啃老”能走多远?
荆楚网 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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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涛
2016年10月05日 06:54:16
立法应对“啃老”问题,无疑是一种警示和引导,对调整家庭关系,伦理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具有健康的导向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在子女赡养、财产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子女通过各种方式“啃老”,损害老年人利益。(10月3日人民网)
如今,年轻一代的啃老族越来越多,家庭矛盾频发。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多地相继立法禁止啃老。而就现实环境以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而言,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啃老”问题。 调查显示,我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养小”现象。这主要是大多数中国人有浓郁的家庭情结,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不论到了什么年龄段都是无微不至的;同时,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中,特别重视和强调子子孙孙之间的承续和继嗣关系父母财产传给孩子在社会中被普遍认同。
而就子女而言,一方面,受到父母百般呵护,缺乏独立意识,适应社会的能力差,也缺乏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个体社会化的阶段,没有完成社会化中独立人格和个性的行程过程。另一方面,受就业困难、物价高涨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年轻人找不到工作或者收入低下,不得不依靠父母的资助。
因而,即使是立法禁止“啃老”,老人观念若不转变,仍然对子女过于溺爱,子女的自立意识和自理能力则难以养成。那么,“啃老”现象实际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难以得到改善。法律条例也只能是纸面权利,难以落实。
同时,立法禁止“啃老”在法律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如何界定“啃老”,如何对“啃老”行为进行惩罚,如何准确区分法律和人情之间的界限,法律对于“家务事”的可介入和干预程度……这一系列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难度,更是在短期内都难以理清。
立法应对“啃老”问题,无疑是一种警示和引导,对调整家庭关系,伦理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具有健康的导向作用。但“啃老”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法律、道德和政策全面出击。 通过系统的法律改进实现综合治理,例如,国家还需要完善有关就业促进、收入分配、住房、教育、文化宣传等方面的法律;从社会保障制度上,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自立的社会群体,尽快实现精神独立和人格成熟,摆脱对老年人的生活依靠和经济依赖;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独立自主意识的培养,要迅速转变观念,不能一昧的因循守旧,对子女过于溺爱,限制子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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