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人软件”须恪守道德和法律界限
燕赵晚报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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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4月29日 09:47:37
针对时下网上时兴的“租人软件”,记者暗访发现,一些网上“租人”平台游走在社交媒体和非法性交易平台的灰色地带。记者在“闪电租人”和“来租我吧”两个出租平台接触的10位女性出租者中,有4位愿意高价格提供性交易服务,要价在每天2000-3000元不等。(澎湃新闻4月27日)
在今天这样一个“互联网+”时代,像“租人”这样的网上交易和相应软件平台的出现,无论从网络技术,还是社会现实生活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且,如果仅限于“陪聊天、看电影、吃饭”,这种“租人”交易尽管有些“另类”,但作为新型的网络化生活方式,一定程度上契合和满足了一些年轻人的网络社交需求。从法治角度,它属于一种“公民权利自由自治”范畴内的个人行为。
但尽管如此,从“10位女性出租者,4位愿意提供性交易服务”的媒体调查来看,必须清醒意识到,时下这种“租人”交易,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方面,都处于一种暧昧的灰色地带,会滋生很大的道德和法律双重风险。无论“出租自己”还是“租他人”,这种主要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租人社交”,是否是一种真正合乎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交方式,难免令人怀疑。从法律层面看,如果以“租人”为幌子而提供性交易服务,更是明显逾越了法律界限,不仅交易双方涉嫌卖淫嫖娼,而且相关租人软件平台可能涉嫌“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如何有效避免上述道德和法律风险?必须厘清并严守与“租人”网上交易相关的道德和法律界限。而要确保做到这一点,需要“交易参与者、软件平台、政府监管部门”三方的共同参与努力。其一,那些参与“租人”的网友,必须遵守这种交易的道德和法律界限,绝不参与那些包含性服务、涉嫌违法的“租人”交易。其二,“租人软件”平台需恪守相关道德尤其法律界限。比如,对于交易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软件平台须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审查、“把关”责任,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的参也不可或缺,一方面,对于“租人”交易及其平台出现的各种污染网络空间乃至涉嫌违法的交易,监管部门应依法及时介入查处、纠正;另一方面,对于在监管“租人”交易这一新鲜事物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监管部门也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尽可能在法治源头上确保“租人平台”不至于沦为藏污纳垢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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