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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政难逃技术改良

财新网 郑斐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06月13日 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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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证监会公布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此次发行体制改革公布的时点,恰逢IPO自查收官,业内对这一新政所释放的IPO重启信号的关注已经超过改革本身的具体措施。

  综合来看,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延续了2012年4月28日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策略和框架,即技术改良为主,配合信息披露强化,并未对发审核心环节动刀。

  无论是放开过会后自主选择时间窗口发行,还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基本上是在行政审批原则下的技术性调整。从这些措施来看,基本上符合2012年末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主持召开的宁波会议上券商提出的相关建议。

  此次改革方案延续了发行市盈率超同行业的管制机制,但取消了超过25%的指标限制,要求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彼时25%的新股发行限制曾引发市场热议。

  细查针对保荐机构的措施,可以看出是对保荐工作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对暂停受理券商发行申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经查实,36月内暂停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发行申请,目前对同类问题的处罚是暂停资格3至6个月。

  不过,对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提交文件的判断机制,仍未进行市场化的改革,依赖发审委员选拔企业仍旧是新股发行的必经之路,所增加的不过是信息披露。

  技术化改良的措施,短期内能够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形成约束和震慑,但改良具备长期有效性的基础则是市场的有效。如果二级市场定价基础长期缺失,势必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而基于股价变化所制定的相关约束措施亦势必失效。

标签: IPO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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