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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需要舆论监督

钱江晚报 戎国强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08月07日 0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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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人民法院报》发表评李天一案的文章《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作者称通过微博所发表的对李家的代理律师、对发表“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性较小”言论的教授持批评态度的言论,是“微博审判”、“网络审判”。作者立场显然有失公正、客观。

  在法庭判决之前,李天一只是“涉嫌强奸”,不能有罪推定;但是,李家称“李天一只是嫖娼,不是强奸”,就把受害女性定性为“卖淫女”了,卖淫是违法行为,未经法庭审判认定,也提不出任何证据,就说对方是卖淫女,这是不是“有罪推定”呢?

目前的现实,不是舆论监督太多、太过,而是很不够,舆论监督的环境有待大大改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称“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性较小”,显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如果这还是“正常表达”,那世界上就没有“不正常表达”了。而且作者连易延友与此案的关系也没有搞清楚,将其列为“被告人辩护人”。辩护应该在法庭上进行,在微博上发表辩护词,是不是“微博辩护”呢?

  公众批驳易延友的言论,但并不认为易延友没有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的对错,与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混同起来。但是,“微博审判”,是对公众舆论的污名化。公众舆论当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批评错了,另一方可以反批评;批评不当,不是取消人家批评权的理由。

  作者说:“事实上,近年来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对于司法中立性的怀疑一直存在,但就本案来说,有任何迹象或者证据表明司法机关一定会采信该说法并为李某某脱罪吗?恐怕没有。”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舆论监督,如果有了司法不公的具体证据再实行,恐怕为时已晚。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目前的现实,不是舆论监督太多、太过,而是很不够,舆论监督的环境有待大大改善。建设法治社会,健全的、有效的舆论监督不可或缺。

  作者说:“经过正当程序的正义才是正义,运用规则裁判别人的人必须首先尊重规则,这规则当然包括并且必须包括程序规则。”那么《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一文示范了一种什么规则呢?作者对意见不同的人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作者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如果这种思维、评判方式延用到法庭上去,后果是不难想像的。

标签: 李天一案 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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