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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为器官捐献撑开法律保护伞

法制日报 刘武俊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08月16日 1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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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计委权威人士称,器官捐献两年内取代死囚供体。“不用两年时间,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就可以完全取代器官移植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洁夫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完成1010例公民心脏死亡后的器官捐献(8月15日《新京报》)。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万器官移植等待者,但仅有1万人能够获得合适的器官供体,接受手术。2010年3月,原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在广东、天津等地试点,探索发展公民器官捐献事业。卫计委即将出台“器官分配与共享的规定”文件,卫计委将要求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都要建立器官获取组织,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公平、公正地分配、使用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太少”暴露供体渠道的“不畅通”以及立法的缺失。以前我国器官来源主要有死囚器官捐献、亲属活体器官捐献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三条途径。长期以来器官移植主要依赖死刑犯器官捐献,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移植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死刑判决的逐年减少,如果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器官捐献体系,移植事业将成为“无源之水”。况且,死囚器官捐献由于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会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由于会对捐献者造成创伤和健康隐患,同时也滋生伪造亲属关系的器官买卖市场,这一渠道也不宜提倡;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解决器官来源的最佳途径。

  中国器官捐献的不积极、不被理解,这与传统文化和理念上的影响有关。中国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完尸下葬”的观念至今在不少国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而欧美国家的公民在申领驾照时,大多会大大方方地标注自愿捐赠器官的字样。器官捐献不积极,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不过,最根本的还是缺乏一整套推动器官捐献的完善法律制度。

  器官移植亟需构建完整、公平的法律体系,器官移植捐献立法该提速了。应当以器官捐献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加快器官捐献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进一步推进器官捐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但这部行政法规的立法缺憾甚多。建议必要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法律层级更高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在升格为法律条件尚不成熟之前,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通过专门立法,积极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明确红十字会在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地位和职责,构建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依法建立一个符合伦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来源体系以及透明公平的器官分配机制,从法律和伦理上妥善解决器官来源问题。依法清剿器官黑市,严厉打击非法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依法建立有效的器官捐献风险控制机制,依法控制人体器官捐献潜在的法律风险。

  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医疗机构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较少规定如何推动器官的捐献。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容易被规避和被滥用。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器官捐献的确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谁是器官黑市的终结者,是法律;谁是器官捐献的拯救者,也是法律,期望有关部门加快器官捐献立法,为中国器官捐献事业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标签: 器官捐献 死囚贡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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