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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底层维权者,应慎用刑事手段

成都商报 李迎春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09月04日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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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名为“湖北钟祥:村民向排污企业索赔,却因敲诈勒索被刑拘”的报道引起关注。此案的辩护律师曾祥斌表示:“如果这都算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话,以后谁还敢环保维权?”曾祥斌还在辩护词中写道:村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法律所倡导的,诉讼、上访、举报、私下调解,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手段,这些环保维权,从过程到结果,都不应该被扣以敲诈勒索的帽子。

  一位长期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界人士表示,在他经手的大量报道中,除将合理索赔以敲诈勒索定罪外,还有两项罪名也常常被用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项是将正常上访定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另一项是将合同纠纷定为合同诈骗罪。

  现实中所谓上访,往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检举揭发等,二是维权。反映问题与维权其实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公民行使自己的监督和建议权,后者则是一种权益自保。严格讲,如果有一套高效公正的司法系统,维权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很好地解决,靠上访维权之所以存在,说明现实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上访维权案件的主体往往都是底层民众。一方面他们存在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在维权博弈中力量确实很单薄,手段很有限。被侵害后往往很难得到伸张和补偿,所以上访维权不少情况下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根据人之常情,一个可能蒙受了冤屈和不公待遇的人,在维护权益中有些激动也是正常的,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他们的言行应尽量宽容。对运用法律手段者,则应慎用强制措施,更应慎用刑事手段。

  但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对一些维权人员,还存在滥用刑事手段的案例。有专家在分析原因时也表示,公检法三机关都由地方管,造成了司法地方化,这种“集权”,使得避免借司法途径打击报复举报人存在困难。

  对这种地方化滥用刑事手段打击维权者和举报人的现象,从法律技术层面去求解和争论,比如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等等,意义其实并不大,因为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关键在执行者是否依法办事。所以,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是要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标签: 上访维权用私刑 底层维权者 截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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