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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就是要去地方化

财新网 田成有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1月25日 1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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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中国的其他各项改革一样,如今司法改革进入到了攻坚期、深水区,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无论是从改革范围,还是从改革内容来看,都称得上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人民法院的发展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

  所谓改革就是要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就是要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过程中,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的问题,使得法官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做出判决。通过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来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权的实现,让司法回归纯粹的法律规律与法律属性。

  如今,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因素,核心问题就是司法职权配置不够科学合理,中央与地方在司法职权配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错位。

  表现在,一是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完全重合,法院完全采取地方化的属地管理原则,导致法院实际成为地方的一个职能部门,导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二是在经费保障方面,由于采取地方财政负责的管理模式,导致法院只能依附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所属的法院,司法难以摆脱干预、干扰;三是在人事管理方面,由于采取完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法官成为地方公务员。

  这次决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终于第一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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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解读

标签:司法改革 司法去地方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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