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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个人事项公开改革亟须加快进行

北京青年报 潘洪其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1月30日 1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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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开则无知情,无知情则无监督”,官员个人事项需要从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内部掌握,发展为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可以通过一定渠道查询、知晓,才能达到通过监督官员个人事项、“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的。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刊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文章《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文章指出,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

  官员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收入财产等个人事项,从公民权益角度看属于个人隐私,但官员不是普通公民,其个人事项很可能与行使公权力产生各种联系,因此需要对官员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将官员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收入财产等个人事项向社会公开。在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官员个人事项向社会公开,为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已成为一条行之有效的反腐败经验。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中央先后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规定》(2001年)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条规。这些条规中,官员个人事项只要求向上级部门申报,勿需向社会公开;官员需要报告的个人事项,不包括官员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情况,报告的内容也勿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层面,《公务员法》(2006年)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未对官员个人事项报告作明确规定。

  “无公开则无知情,无知情则无监督”,要加强对官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官员个人事项需要从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内部掌握,发展为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使公众可以通过一定渠道查询、知晓,才能达到通过监督官员个人事项、“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目的。在推行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是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突破,对全面建立官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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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官员信息公开 知情权 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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