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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如何回归“信法”轨道?

北京青年报 周之地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2月01日 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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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近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是就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后,信访部门对此类信访事项将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是指一些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涉法涉诉事项,依法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不予受理。这里面第一个环节是“诉访分离”,涉法涉诉事项一般不再走信访渠道,而要引导走“信法”渠道;第二个环节是“信访终结”,即依照现有规定已经走完信访渠道和法律渠道的事项,要予以终结。

  我国《信访条例》实施八年多来,逐渐暴露出一些与信访工作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信访不信法”观念日益严重,很多原本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当事人由于对法定途径严重不信任,首先选择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尽管信访途径事实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当事人仍然不能摆脱对信访途径的过度依赖,试图通过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造成更大影响,给有关方面施加更大压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信访不信法”弱化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影响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有的权威,同时把大量事项推向信访工作部门,客观上令信访工作部门失调失效、不堪重负,不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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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条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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