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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监管宜疏不宜堵

经济参考报 张茉楠
责任编辑 吴晔
2014年01月10日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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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日所谓“107号文”在民间的流传,关于加强影子银行治理话题迅速升温。到底该如何审视中国影子银行?又该如何治理影子银行呢?

  事实上,监管与创新这对相生相克的矛盾是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永恒课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一系列改进金融监管的方案和建议,如欧盟委员会的《场外衍生产品监管提案》、英国的《特纳报告》和《金融市场改革》、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协议III等。这些文件中都注意到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而对中国而言,影子银行的监管和治理更是巨大挑战。近些年来,影子银行系统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第二类发挥“准信贷”与“类信贷”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三类是非正规金融,如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和财富管理产品等。根据测算,中国广义影子银行中“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总规模约10万亿元,占广义影子银行规模的40%左右。

  我们须在金融深化背景下全面审视中国影子银行及其风险。一方面,从融资供给端看,随着中国金融脱媒和大量表外资产的出现,特别是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金融结构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贷款表现出明显替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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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影子银行治理 实体经济 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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