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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行贿,会让反腐陷入恶性循环

中国青年报 陆群
责任编辑 吴晔
2014年04月29日 1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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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相生相成,因此对行贿者是否应该出“重拳”,本不应该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在我国,人们对受贿者深恶痛绝,而对行贿者却宽容有加。近日,最高检部署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新闻,使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加大。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耳闻目睹的行贿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媒体上关于对行贿行为处罚过轻的质疑越来越多,各级人大会上的相关提案越来越多。严厉惩治行贿者,正成为法律界和舆论界的共识。

  严惩行贿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现实需要。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受到上帝的惩罚,同时受到严厉惩罚的,还有那条引诱他们的蛇。《圣经》中这则古老故事的背后,是一条朴素的法理:引诱、教唆他人犯罪,都具有本质的“恶”,为古今中外刑法所不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6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将商业贿赂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前,我国的《刑法》就对行贿犯罪作了明确的界定,惩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全社会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重视不足外,主要是司法机关在贿赂案件调查中片面追求破案效率,过分依赖言证,以从轻或免于处罚为条件,换取行贿嫌疑人的口供;在进行处罚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没收财产和罚金等附加刑,替代对当事人的主刑。

  放纵行贿犯罪的直接后果,就是行贿者对法律肆无忌惮。他们中也有被逼无奈的情况,但更多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官员,一旦东窗事发,就选择供出对方以“金蝉脱壳”,然后再瞄准下一个目标。以湖南为例,在剖析一批典型案件时,笔者惊奇地发现,一个姓卢的商人,先后把湖南省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张德元(被判处死刑)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林国悌拉下水;港商张某某,以行贿方式先后将常德市纪委原书记彭晋镛、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委原书记李大伦放倒;一赵姓商人的名字,先后出现在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原行长王金贤、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等三起腐败大案中。这些都是受到查处的案件,在未暴露的交易中,他们的表现可想而知。事实证明,如果不加大行贿者的违法成本,任由其在社会各领域“长袖善舞”,反腐败斗争就会陷入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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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严惩行贿 反腐倡廉 买官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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