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减刑假释案有助于杜绝下一个"张海"
北京青年报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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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博姗
2014年04月30日 09:57:01
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现代中国、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探索实现中国式的司法正义,司法公开则是最现实的途径之一。让所有枉法行为都变成“看得见的罪恶”,才可能实现公众“看得见的正义”。
日前,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为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孙军工和审监庭庭长宫鸣就《规定》中的若干要项进行了说明。(相关报道见A4版)
按照孙军工的介绍,本次《规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一律”。而“五个一律”的要旨,则是所有影响广泛、背景复杂的案件的减刑、假释,都要“一律”经过公开审理,并“一律”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示;所有在办理减刑、假释等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法院工作人员,都要“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不难推想,如果上述“五个一律”能够得到严格落实,则所有被判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等变更执行措施,都将处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以往那些在服刑过程中利用各种不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以致实际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
利用不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前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案堪称典型。2007年2月,张海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15年,当年9月即因“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二审改判10年。2010年6月、12月,张海又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一项发明专利,分获立功和重大立功奖励,减刑4年1个月28天,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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