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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

京华时报 江州眠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4年06月10日 08: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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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认为,有关规定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有很大进步,但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差距,应当明确写为“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

  这个修订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设置烟草广告。”事实上,这两个“……”还省去了规定中的大量列举媒介和场合。

  这种条款规定模式,可以无限列举,然而毕竟不是“全面禁止”。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不断列举与“全面禁止”之间看似差不多,实则距离不小。这背后反映的是烟草广告的部分禁止与全面禁止的理念差异。

  烟草广告该不该全面禁止?理论上讲完全应该。且不说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等所倡导的,从烟草的特性看,广告是毒害青少年、增加烟民的有效模式,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而对于烟民来说,广告效应对其影响并不大,他们的口感和嗜好才是最好的广告。要禁烟,最有效的办法,乃是从源头上减少烟民的数量,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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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告法修订草案 香艳广告全面禁止 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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