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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人肉搜索”不排斥群众监督

环球时报 瞬 雨
责任编辑 胡芸
2014年10月11日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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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出台的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近期引发了广泛关注。

  批评者认为,因为该司法解释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否定了人肉搜索,所以剥夺了群众对官员、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反腐不利。其实不然,在司法解释对个人隐私加强保护的大原则之下,特别规定了例外条款。《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强调,“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人肉“除外”,这就为腐败行为的群众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并且,利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也“除外”,有了这样的保障,诸如“表哥”之类的腐败分子在今后一样难逃群众法眼。

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腐有所贡献,但绝大部分时候已经成为了尚处事实不清、真相不明的状态下私设公堂、藐视法律、越俎代庖的负面工具,对网民大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尤其对那些本身并未违法的当事人形成极不负责任的侵害。这是《规定》首先要确立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根本原因。

  实际上,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腐有所贡献,但绝大部分时候已经成为了尚处事实不清、真相不明的状态下私设公堂、藐视法律、越俎代庖的负面工具,对网民大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尤其对那些本身并未违法的当事人形成极不负责任的侵害。这才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规定》首先要确立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根本原因。《规定》相关条款对隐私权利的划线仍然显得保守。在笔者看来,应该受到保护的,不仅包括家庭住址、病历资料、私人活动等等个人信息,而且有必要包含未经当事人授权的一切个人信息,比如行动轨迹、通信记录、电脑数据……不一而足。不仅个人和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公布这些内容,企业也不能假技术创新、体验改善之名搜集、保存和出售这些信息。

  进一步地,不仅如《规定》所说,在被侵权人请求的前提下“法院应予支持”,而且在遭遇企业对网民的个人隐私侵害时,公诉人也有必要在适当时候代表网民大众对侵权企业提起公诉,因为每个网民所受侵害可能很小,但总的社会损失却可能很大。

  《规定》引起的另一个普遍忧虑是它是否对自媒体的健康发展形成了干涉甚至阻碍。

  从影响力角度看,有两类自媒体,一类是广义的,就是社交网络蓬勃发展带来的“人人都是自媒体”的现状;另一类是所谓的“大V”、“小V”。自媒体在功能上也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营销和炒作性质,另一种则是观点和评论性质。人人叫骂而生生不息的水军属于营销和炒作者,《规定》对他们毫无疑问形成了有力的约束,这是令人拍手称快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网络谣言就来自于他们。

  “谣言止于智者”,但这个世界上的智者毕竟还是少数,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去剥夺不智者说话的权利,更不能阻塞表达观点的通道。但我们却必须认真追责谣言的始作俑者,这才是对健康信息的有力保障。有人要问,那么该如何分辨两类不同的表达?其实不难。但凡找不到上一级消息来源的所谓“知情者称”、“内幕人士透露”,这样的消息只要被证实无效,则可以认定造谣;即使只是含沙射影的“Miss F”之类模糊指向,只要所陈述的事件被证明为莫须有,也一样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们希望,《规定》付诸实施之后的首个案例,能够为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开一个好头。▲(作者是技术经济观察家)

标签: 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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