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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 律师称无需担责

作者:亦雅
责任编辑 马丽红
2015年06月19日 09: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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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晚,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图文帖刷屏,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是否一律“死刑”的全民大争论。

  刷爆朋友圈的”贩卖儿童判死刑”系营销

“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我是来自浙江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近日,这条关于要求修正贩卖儿童量刑标准的倡议在各社交平台热议,并以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被疯转。后来大家发现,原来是条营销微信。

  “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我是来自浙江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近日,这条关于要求修正贩卖儿童量刑标准的倡议在各社交平台热议,并以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被疯转。

  不过,眼尖的网友发现,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珍爱网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珍爱网的注册页面。

  珍爱网公关部立即发表声明称,这是该公司个别员工因为对贩卖儿童比较感兴趣,未经批准擅自启动的营销行为。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已进行修正,严肃处理相关员工的失职。

  但这是否属于谣传?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赵荔告诉浙江在线记者,此行为不属于造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是指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以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赵荔建议,公民如果只是想提司法建议,应该选择更为合理合法的方式,引起立法部门关注,而不是在朋友圈内靠转发微信。赵荔说,“这种过激行为特别容易误导群众,引起许多人对法律的质疑。”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邱戈也从传播学角度进行了解释:当法律与道德交锋时,道德占主导地位,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这就不难解释,网友看到失踪儿童与母亲分离时,支持死刑的人数远远超过预期。

  邱戈说,“这是很正常的信息流动现象,人们需要表达,需要情感信息来刺激并填补内心需求。不过,以此为营销手段,带有欺骗的性质。”

  贩卖儿童罪行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

  贩卖儿童为何引发热议?关键在于这条微信将矛头指向了人贩子,最后直指立法。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最高人民法院曾统计,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高达82. 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这就意味着,贩卖儿童一直都是重罪,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葵告诉浙江在线记者,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

  实际上,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向葵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专家建议亟需加重对买方的刑罚

  以2012年数据为例,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18532件,成千上万家庭陷入悲剧。

  中国民主促进会妇女儿童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佟新在调研时发现,我国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我国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需求,关键因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只惩罚人贩子,对买孩子的行为则网开一面。

  记者发现,虽然《刑法》对贩卖儿童人员的惩罚十分严厉,但《刑法》第241条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儿童买卖双方的量刑如此悬殊,严重削弱了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佟新在今年两会上就提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加重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对被拐儿童致残及拐卖儿童数量大的犯罪团伙头目和罪犯,实施重刑或死刑,提高犯罪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删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对买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将出卖亲生子女这一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标签: 微信营销|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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