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法院登报道歉彰显善意
人民日报 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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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5年09月10日 07:31:35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赔礼道歉,引发社会关注。
司法机关以公开登报的方式,向蒙冤者个人表达歉意,值得为之点赞。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向蒙冤者道歉,本身并不是司法创新,而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然而,以法院的名义登报致歉并为蒙冤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确是破冰之举,既体现了担当精神,也温暖了人心。
消除这种现实影响,是案件经办单位的责任,理应成为纠错机制的必要环节。只要有良好的社会效应,登报公开道歉不失为好的选择。
实际上,司法错案除给蒙冤者造成经济损失外,不可避免还会造成精神损害。尤其是负面的社会影响,往往令当事人不堪重负。消除这种现实影响,是案件经办单位的责任,理应成为纠错机制的必要环节。只要有良好的社会效应,登报公开道歉不失为好的选择。司法机关越是以人为本,并懂得通过关照个体权益释放善意,就越能凝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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