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罚”交通违法者发朋友圈不妥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史奉楚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7年04月12日 20:08:31
提高违法成本,从各方面约束限制违法者以形成震慑确有必要。但均应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并遵循相应程序,这样才能名正言顺,让执法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行使相关处罚权。
4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郑州市金水路与二七路交叉口附近,因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市民李先生被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拦下,被要求关注一大队官方微信,进入“交法学习”,完成了交通安全知识答卷后,李先生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出了“我是李×,我倡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和代言人”的倡议。最后签署守法承诺书。
据报道,这是郑州交警部门推出的“三教育一采集”活动的一部分。即让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者现场答题,建议其在朋友圈发出倡议,并签署承诺书,其个人信息被采集纳入诚信系统。笔者认为,让非机动车违法人在朋友圈发出倡议,虽然能很大程度上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行为人承担更重的违法成本。但将类似内容发送至朋友圈可能导致行为人的名誉受损,因此,推行这一措施应慎之又慎。
应该说,很多人均对交通违法行为深恶痛绝。而且很多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本过低,让人认识不到规则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形成人人遵守规则的社会氛围。要求违法者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倡议”,等于让其亲朋好友均知道其有违法行为,让其在熟人面前觉得“丢脸”和难堪。这样更能起到刺激和触痛作用,让其有深刻的警醒和认识。
但要知道,目前并无相应或类似的行政处罚种类,与“罚”发朋友圈最接近的是警告。而警告一般是指对违法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的批评教育,这与到处宣扬,尤其是在熟人圈宣扬其违法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至于有观点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可以集中公开曝光违法行为人。然而,这种公开主要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属于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程序,集中曝光则面向的是不特定群体,且被曝光者并非单独的某一个人。
也就是说,“罚”发朋友圈类似于之前的游街示众,如让小偷在胸前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并被围观者羞辱谩骂。这种做法有可能侵犯违法行为人的名誉权。毋庸置疑,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名誉权均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即便是违法犯罪分子,也享有相应权利。虽然违法者的相关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如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要被曝光,被列入黑名单,但这均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要求交通违法人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倡议”显然不妥。
虽然郑州交警部门的做法是“建议”违法者在朋友圈发出倡议,似乎以行为人“自愿”发送朋友圈为由摆脱了执法部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但这种“建议”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就值得考虑,如果违法者拒不执行该怎么办,要是拒不执行者过多,岂不是让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受损。
现实中,屡禁不止的交通违法现象的确令人头疼。提高违法成本,从各方面约束限制违法者以形成震慑确有必要。但均应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并遵循相应程序,这样才能名正言顺,让执法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行使相关处罚权。否则,这种创新多数不会持久,反而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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