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评 | 放生行为需要科学规范引导
近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此前,徐某在当地长荡湖偷偷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革胡子鲶,该物种繁殖能力强、性情凶猛,会对长荡湖水生态造成威胁。徐某除需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外,还需承担生态损失惩罚性赔偿费用。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当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已上升到国家的安全战略高度。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外来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而不当放生行为是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
放生,表达的本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却屡屡导致危害生态平衡、威胁居民安全的结果?这与一些人生态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脱不了干系。
为杜绝此类行为,首先要加强科普宣传,树立科学放生观念。公众可能对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有清晰认知,但是我国地大物博,究竟哪些是外来入侵物种,即便是专家也可能认不全。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因势利导,加大对违规放生危害生态的宣传力度,加强放生知识的科普宣传,树立科学放生观念。
针对规范放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加速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探索更多案例和审判标准,皆是必由之路。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目前,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可供公众放流放生场所信息已在网上公开,此举为希望参与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的公众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引导信息,为公众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流放生活动提供了条件。
此外,应对非法放生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定期将处罚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形成威慑力。自发组织的放生行为,如果没有申请备案,对于相关部门来说,监管难度相对较大,难以及时发现、查处。因此,根源还在于放生者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针对放生行为发生地大多较隐蔽、时间不固定的特点,相关部门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执法。鼓励公众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放生或不按规定进行的放生活动予以举报,对举报案件查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唐毓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