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发微信解除指导关系不具正当性
京华时报 任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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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高
2016年05月19日 22:21:29
我不认为老师与学生解除指导关系有什么不妥,但老师发微信公开解除与学生的指导关系却是不妥之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湖南某知名高校法学院教师姜明,被他称为“Z同学”的本科生一再“放鸽子”,不见论文来,也不见人踪影。5月15日晚近10点,在与“Z同学”约定的最后期限依然没有等到其论文时,感到“忍无可忍”,一怒之下决定解除与这名学生的论文指导关系,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了份公开声明。
此事被舆论关注,很多人认为老师做得对,学生对自己太不负责任,是咎由自取。我也是高校老师,我不认为老师与学生解除指导关系有什么不妥,但老师发微信公开解除与学生的指导关系却是不妥之举。
不管学校有没有规定,在老师与学生无论哪一方感到不合适时,都可以向学校申请或说明解除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有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学校规定,即可走完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向学校说明原委,在合乎情理、优先保障学生权利的情况下解除指导关系,也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一部分。
但是,通过微信,尤其是微信公众号这种公开的信息传播平台,发布解除与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并不是正常教学秩序的题中之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解除指导关系,本来是师生之间、学院内部最多扩大到学校范围的信息传播,是校园新闻。姜明怒发公众号,令其成为社会新闻,将使这名学生承担不小的压力。
从新闻跟帖看,也是对学生的指责居多,因为从姜明老师陈述的事情过程看,他已尽职尽责,甚至仁至义尽——“我曾经十次通过QQ留言等方式催促其提交论文提纲等,督促其写作进程,该同学都置若罔闻,未有回复”。不仅如此,姜老师无法联系到该同学时,还托他人带口信并确认被带到,但依然没能收到学生回复。
我愿意相信姜老师所言非虚,但实事求是讲,目前仍只是其一面之词,没有听到学生的声音。而且,即使姜明老师所说皆属实,也没必要通过公众号公之于众。此前,曾有人大教授微信公开解除与某学生的指导关系,但其前提是学生公开在微信发表言论,臧否同行。如果说那个案例中老师与学生应该各打五十大板,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显然是姜明老师的举动不妥,因为学生并没有或许也没有能力在微信公众号发表信息为自己辩解。
由此,姜明老师的先发制人,或许是无奈之举,或许是愤怒之下的一时冲动,甚至可能带来“正外部性”,即启迪那些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尽快定章建制,但这不代表其发微信公众号解除与学生的指导关系具有正当性。解除指导关系的合情合理性,应该通过学校既有的或可借鉴的规定程序实现,且在惩罚学生的同时,不在社会上公开损伤其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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