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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背书”应上升为监管的制度性规范

羊城晚报 滕朝阳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0月22日 17: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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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齐晓飞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签字背书”于其他社会活动领域为人们所习见,而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这恐怕还是头一遭。可以说,这称得上是落实监管责任的一个重要创新。监管责任人在上报的核查报告上签名,便意味着对核查报告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有可明晰性和可溯及性,一旦发生调查走过场或报告不实的情况,白纸黑字俱在,想推诿是不行的。

  从来就是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也应有责任担当,身负监管重任的主体也不该有例外。监管主体的权力很大,其笔可以锋利如刀、切中肯綮,也可以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替人消灾,那么,它们的责任在什么地方,又如何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监督?从前,监管主体对某一事项进行检查、调查,也不是没有报告或结论,但大多是“集体负责”,而众所周知,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就是无人负责。有了签字背书这一条,责任就具体化、清晰化了,不能再张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了,那么,在检查过程中、在报告形成中,就可能细致一点、再细致一点,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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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铁建天价招待费 王岐山批示 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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