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贿不问行贿”是给腐败留后门
羊城晚报 张枫逸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1月21日 15:13:00
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牵涉到该案的伊川县教育局局长王瑞卿、副局长李校立等人仍担任原职,未受到任何处罚。(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行贿和受贿本是一根藤蔓上的两个毒瓜,但当下反腐领域,往往是“受贿者罪大恶极,行贿者罪轻一等”。根据《刑法》,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最高可判处死刑;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统计,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行贿者大多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所得也很少被追缴。
按说,即使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不过,行贿者所在单位和上级纪委对此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今年9月,甘肃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因在网上发帖被刑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此前在一份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此事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才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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