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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去行政化不是高校的“独角戏”

燕赵都市报 张枫逸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12月03日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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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倾向明显。有关专家表示,“去行政化”改革多年,副部级高校未减一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意味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注定是一场“障碍赛”而不是“百米冲刺”。(12月1日《新京报》)

  大学本应是教书育人、探索研究的学术机构,但一直以来却更像“二政府”的角色。一方面,在人事任免、专业设置、科研计划等一系列方面,都是校长说了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术委员会形同虚设;同时,学校内部行政等级森严,从校领导、系主任到教授、副教授都有对应的级别,浓厚的“官本位”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导致一些学者无心学术,一门心思削尖脑袋往上爬。

  2006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明确将章程列为设立大学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学界和公众普遍将大学章程视为依法治校的标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更是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大学章程制定,有助于厘清政府部门和高校之间、行政和学术之间的关系,合理构建内部管理结构,让高校回到“大学之大,有大师之谓也”的本位,让校长治校和教授治学并行不悖。不过,目前的高校章程距离大学宪章还有一定距离。

  首先,高校制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的章程,在严格意义上讲仍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何谈依“法”治校?在国外,大学章程往往是隶属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体系,我国香港科技大学成立时,就要在立法会通过大学宪章作为一项专门的法规,香港科大的宪章就是香港法律第1141项。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呼吁,我国大学章程的制订有必要提交给全国和地方人大进行讨论审议。只有真正赋予其法律效力,才能树立政府部门、学校行政负责人对于大学章程的敬畏,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给予有力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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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高校去行政化 高校章程 政府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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