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加名税”,何喜之有?
燕赵都市报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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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晔
2014年01月20日 15:00:52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成都商报》1月18日)
所谓的“加名税”已被瓦解,引来坊间普遍击节赞叹。细思之,不免悲从中来。
众所周知,“加名税”的缘由是,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因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就须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换言之,夫妻在婚后想在婚前房上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而变更房屋权属,按规定就得征收契税。征收“加名税”,合法不合情理,由于舆论反弹声过高,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于此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属于重申,公众何必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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