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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消费者的后悔权留下后悔

羊城晚报 李劭强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4年03月17日 14: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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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5日起,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后悔权”将得到法律的保障。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

  网络购物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但由于网购的远程性和非接触性,很多购物中需细细考量的细节,就易被忽视。于是,在网购收到实物之后,就可能出现消费者后悔的情形。同时,又由于网购系统诚信有待提高,消费者想要更换或维权就变得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人网购后即便货不对板,通常也只能自认倒霉或陷入无休止的维权之中。

  新修改后的消法,充分考虑到网购的特征,并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购物产生后悔时,可以名正言顺要求退货和更换。这种不问具体理由的后悔权,是让消费者选择权如实兑现的重要延伸和补充。当然,后悔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家负担。若没有对后悔权的明确规定,商家在消费者后悔时,就占据有利地位。而一旦后悔权被明确赋予,商家就面临着退货增加的风险。这还不包括消费者随意退货,而不是因为后悔的情形。尽管,接受消费者的后悔权会体现商家的责任感,帮助其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但是,一些没那么在意形象或刻意想逃避责任的商家,总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比如,他们不会主动告知可退货的信息,不告知可退货商品的范围,利用信息不对称,回避退货情形的发生。而如果消费者真的要退货,他们又以不属退货范围来推诿,甚至把所有责任都归结为消费者不够细心,选择不慎。他们还会设置退货的种种门槛,让退货的程序和环节异常麻烦,让消费者无奈收回退货决定。这种门槛可以是商品的种类,可以是商品的包装,还可以是商品的退货处理过程,或是退货可以发生的前提条件。反正,消费者经不起太长的等待,承担太大的成本,若退货难上加难,消费者自然会知难而退。

  事实上,新修改的消法对此作了预防: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这样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可以得到忠实贯彻,而对于后悔权的规定可以细化到商家有无权利界定退货的商品和设置相应门槛,并明确发生纠纷时处理的机构和程序,后悔权就会在理念和制度的保障中成为一种真实的权利,并真正让消费者的选择权落到实处。

  至于有人担心后悔权会导致消费者购物的随意,或导致商品销售的无序,则属于一种过敏反应。尽管,不排除一些消费者在购物时,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但至少他们也需承担退货的成本和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相对来说,消费者还是弱势,若不赋予其充分的后悔权,可能产生的损害会更大。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后悔权一定要落到实处,不能留下任何后悔。

标签: 消费者后悔权 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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