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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莓”性侵案的未竟之问

新华每日电讯 赵岑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4年05月16日 17: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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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个名为“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备受关注。博主田女士称,女儿“小草莓”两岁多时在幼儿园遭性侵,被告一审以猥亵罪获刑四年半。田女士认为量刑过轻,且称未得到民事赔偿。同时,这位单亲妈妈在微博中针对本案发出了三个疑问: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

  一位单亲妈妈,将自己女儿的难以启齿的遭遇公之于众,以求女儿得到帮助,这坚决的三问无疑藏着深深的心酸与无奈。我们期待“小草莓”的身心能得到痊愈,正义得到伸张。但面对性质恶劣的性侵女童案件,帮助与保护不能止于个案,对相关问题的追问也不能止于这“三问”。

  就本案一审判决而言,田女士认为猥亵罪量刑过轻,其坚持自己女儿遭到了强奸。关于这一点,有法律界人士以临界点的概念做出专业解读——如果事实真如“小草莓”所述,应该定为强奸罪。对于一个被性侵长达一年之久的小女孩来说,她所受到的伤害,极有可能成为伴随一生的阴影,是“强奸”还是“猥亵”,对她身心造成的伤害难道能量化出一个高下吗?

  如果二审依然没有认定被告人王延枝存在强奸行为,或者没有认定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我们显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小草莓”比那些遭到强奸的幼女受到的伤害要轻。然而,对于被告人来说,猥亵的“好处”却显而易见——根据一审判决,王延枝最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

  所以,不管是强奸还是猥亵,对幼女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难以估量和比较的,但是作案人需付出的代价却异常悬殊。由此,我们要追问: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震慑犯罪的角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伤害的认定、量刑等细节上,是否有改进的空间?毕竟同样的伤害,必然要适配同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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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平顶山两岁草莓 女童遭性侵 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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