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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潮者

观潮者:女性遭遇性侵害的背后深水

浙江在线评论部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4年07月17日 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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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女性遭遇性侵犯事件已经屡见不止,近半年来更是频发至令人发指。福州公交车上中年男猥亵女性,到山东东平曝爆出少女疑似被性侵;再到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诱奸女学生……

  这似乎叫广大女性再次意识到做女人之不易,事实上,女性被性侵已经呈现年龄多发性,原因错综复杂,从某种层面说,从社会到体制的困境,让女子不愿意对性侵害说“不”,也使得背后的水越来越深。

  女性遭性侵,已呈现年龄多发性

  未成年女童受性侵呈“井喷”

  京华时报资深记者雪梅目前正在负责中国女童保护项目,这项项目是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由100多名女记者联合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曾发布《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

  报告显示,性侵儿童案件呈高发状态,2013年被媒体曝光的就高达125起,平均2.92天一起。报告称,性侵儿童案件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被公开报道的419名受害者中,8岁到14岁的有340人,占81.15%。

  更多的未成年少女遭遇性侵案件浮出水面,最近是7月14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云南一小学教师涉嫌性侵8名女生,此前,2013年儿童节前的20天内,光从新闻报道就有至少8起校园性侵案件,从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性侵9名女童,到海南万宁校长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就这样无声又悲哀的暴露在了不法之徒的手中。

  偏远地区老人遭性侵令人震惊

  如果说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严重,更令人震惊的是偏远山区老人也正在遭遇这样的“困境”。

  今年六月初河南商丘夏邑县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农村留守老年妇女为强奸目标,最大的受害者已经95岁。而此类事件,近些年正在劳务输出大省的农村地区频频上演。例如,2013年,陕西商南县男子半月连杀7名留守老人,对其中的6旬老妇先强奸再实施杀害。2012年,广西全州县抓一命青年男子,在一年多时间抢劫强奸农村留守中老年妇女达106起。2011年,山东省沂水、沂南警方破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房某强奸10多名留守老太,最大99岁最小76岁……相似的事件,往往是没人报案就无从知晓,而一旦查出则牵出数量惊人的连带案件。

  事实上,除了未成年人及老人遭遇性侵,大学生、博士生乃至工作者也同样面临,更或许还有更为隐蔽的侵害事件没有被媒体曝光,女性性侵害事件广泛发生在女性的各个年龄段,发生在施害者与受害者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由于力量悬殊,加上社会对“性”的讳言和羞耻感,让受害人倾向选择忍气吞声,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多重原因造成女性遭遇性侵害不敢说“不”

  虽然有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似乎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女性性侵害事件的数量。

  法律条款不够细,判决往往令受害人“意难平”

  随着近年来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和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但是,一旦接触到法律,又会面对新的困境。

  没有细致的法律条款界定性侵犯行为。除了严重的如强奸之外,情节“较轻”的如性骚扰行为,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但是并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的界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法律条文,范围可以很宽泛也可以很狭窄,解释有多种多样。

  如果未构成强奸,则属于民事责任。法律上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本来就“羞于”谈性的受害者,更大麻烦。以性骚扰为例,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的印象中,目前进入司法领域的性骚扰案件过程往往异常漫长曲折,并往往“屡判多败”,在她看来,执法环节跟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除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修养之外,他们在社会性别视角方面的缺失、对职业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特殊性体认不足等等,都是影响公正的重要因素。”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性复杂,亟待司法改革救济

  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法律同样有缺憾。在对“小草莓”的判决中,受害人被判处4年半,受害人家属不满提起上诉。

  其他的对女孩性侵的案件里,也都存在轻判的质疑。其实我国刑法中对“强奸儿童罪”有严厉的尺度。在我国的法律中,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用的是“接触说”来判定的,也就是双方的性器官有接触。

  在14岁以上的人那里,就用的是“插入说”,不仅仅性器官要接触,还要插入才能算性交。但是法律条文中没有与时俱进的“性交”定义却让这样的“严厉”看起来用处不大,去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之所以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就是因为两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后一审认定,两人是强奸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见,有时候“猥亵”被变成逃脱更严厉的“强奸”刑责的工具。

  然而,“猥亵儿童”的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轻,乃至有的只被行政处罚。

  受害者反成攻击对象,实则反映权利不对等

  随着更多真相的揭露,面对女性受性侵害一事,舆论往往不是一边倒的同情受害者,相反的,还会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让本来就有心里压力的女性,更不敢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譬如在厦门大学教师“诱奸”事件发生后,有媒体刊发评论称:“女博士生被博导潜规则了,她们显然不仅是有很大自我责任的,而且还有不小的道德问题,因为一个正派的、有自尊自爱的女人,是应该靠自己的真本事换取所需,而不应该靠出卖自己的色相与肉体换取所需的。”

  发表在媒体上的言论,实则能够代表一批人的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荣维毅曾发出感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骚扰者一旦站出来,人家会问,干嘛骚扰你,不骚扰别人?这样一来,更多的人不愿意承认自己受到了性骚扰。”在他眼中,性骚扰不是一个性问题,而是一个权力关系问题,其背后折射了社会文化的沉积与两性关系的不平等。

  于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女博士被性侵害,定性是自愿的,最后是“爱情买卖”关系破裂,才导致了丑闻揭发这样是荒谬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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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女性权益 女童遭遇性侵犯 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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