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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车执法被批捕冤不冤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责任编辑 马丽红
2015年07月02日 0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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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辆出租车不接受停车检查,山东省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的两辆执法车展开了围追堵截。这幕真实的街头汽车追逐大片,结局是一场6死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以及随之而来的一宗涉嫌滥用职权案件。据报道,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近日已对曲阜市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沈某、二中队原中队长孔某、二中队原队员王某决定逮捕。

  司法流程来看,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三名原执法队员的罪与非罪,又或是罪重罪轻,还有待法庭审理。但在某门户网站上,这条新闻的跟帖在不到一天时间里,就吸引了近10万网民参与,社会关注度可见一斑。

出租车司机可能涉嫌违法,但这种违法在行政法上的最大责任,也不过是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一旦执法人员采取高速围追堵截的执法手段,就超过了执法的限度。

  从网民的评论来看,痛斥执法粗暴的有之,为执法人员鸣冤叫屈的也有之。众声喧嚣中,要寻求观点一致并不容易,但本着求同存异,先找到舆论的最大公约数其实并不难。比如,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应得到尊重,出租车司机拒不停车接受检查有错在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司机为躲避执法的超速行为等等。

  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执法权的边界变得更为清晰。首先,痛斥执法粗暴与尊重依法执法并不矛盾。当然,执法人员有没有粗暴执法,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妨留待法院去认定。

  而为执法人员鸣冤叫屈,无非是指向出租车司机违法在先,且在执法人员明示其应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还加速出逃,并一路违章,最终撞上另一辆正在行驶中的汽车。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如何又成了嫌犯。不围追堵截,疑似违法的出租车岂不逃之夭夭?如此法律尊严何在?执法威严何在?这是一些网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甚至还有评论类比称:以后毒犯或杀人犯是不是在警察追捕时,开着车就能从容逃跑了?因为执法人员是不能对违法者围追堵截的!

  这当然不是恰当的类比。毒犯或杀人犯涉嫌的是严重刑事罪案,而出租车司机最多只是涉嫌违法营运。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在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的使用上,本就有着较大区别。依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出租车司机跨地域营运,可能涉嫌违法,但这种违法在行政法上的最大责任,也不过是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一旦执法人员采取高速围追堵截的执法手段,就很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就超过了执法的限度。

  也正因为此,交通部在执法风纪中特别强调“行政相对人拒绝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追截、拦截车辆”。至于因被检查人的不配合执法而使法律权威受损问题,完全可以先借助于执法仪固定好证据,再借助区域执法协作等方式来解决。

标签: 执法|围追堵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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