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再夺少女性命:是什么在浇灌这朵“恶之花”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杜博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7年04月16日 16:56:11
高利贷、校园贷伴随花样翻新的信息泄露、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与利率合理、双方对等的前提下配置闲散资金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不同,必须纳入刑事规范。
几天前,又一条鲜活的生命从世上消失,由于深陷校园贷,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女生如梦(化名)不堪骚扰和重压,这个1997年出生的姑娘,最后选择了自杀。在此之前,来自天南海北的催债电话接连不断打给家人,“裸条”更被发送到她母亲的手机上。
校园贷,游走在法律和监管的灰色地带,制造出这样的惨剧,已经不是第一起。此前,由于“裸条”在网上大肆泄露,校园贷第一次以野蛮姿态进入公众视野。此后,不时有校园贷引发的闹剧、悲剧见诸舆论,每次必被口诛笔伐,却也在这一次次刷新下限的事件中,获得了某种“免疫”。
存在即合理吗?对校园贷来说,当然不是。必须不是。
合法性
把道德谴责暂时放在一边,先讨论一些技术流问题。校园贷,利息之高令人吃惊,存在的合法性何在?
校园贷本质上就是高利贷向校园的延伸。那么,高利贷究竟违法吗?
这里有两个数字很关键:24%、36%。
判断是否属于高利贷,通常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以这个标准来审视校园贷,一些利率处于24%~36%之间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按现行法规,若债务人已按24%~36%之间的利率付了利息,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约定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但这并不意味着欠钱不用还。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本金部分必须偿还。
由上可知,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超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而校园贷之恶,在于放贷对象是涉世未深的学生,甚至借贷平台通过一些“套路”,坑蒙拐骗引诱学生上钩。有些利息虽低,但要收取巨额的“手续费”;有的收取“砍头息”,比如借贷1万,实际借到手只有6000元,却要按照借贷1万元来偿还本息;还有突然催债,学生无力偿还,就介绍新的借贷平台“拆东墙补西墙”,最后致使学生越陷越深……极端个案中,借了几千元钱,最后却“利滚利”成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难以承受之重”。
尤其是以“裸条”等形式相威逼要挟,即便高利贷不构成犯罪,其衍生的一些行径,从上游的以“裸条”做担保,到下游的暴力催债,这些行为却应该受到法律严惩,高利贷才不会有恃无恐将魔掌伸向校园,校园贷才不会毫无制约地野蛮生长、危害学生。
“年轻人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欲望”
急需用钱时,管不得那么高的利息,这几乎是学生求助校园贷时的普遍心态。
另一面,则是这些App平台祭出“0抵押0担保30分钟放款”等“攻心”的广告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些大学生就这样上了“看上去很美”的贼船,完全不知道后面深不见底的险恶套路,将如何超出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又将如何一步步将他们带进债台高筑甚至失去生的勇气的泥潭。
在知乎上,有一个帖子叫“被高利贷追债是怎样一种体验?”一个匿名回答让人感到痛心:“我认为我丧失了逛街买东西、玩游戏、看书、听音乐、谈恋爱的资格,我陷入了极度自卑。感觉完全丧失尊严、经常陷入焦虑、被恐吓被威胁、失信于亲戚朋友、变成孤家寡人、经常想去死、世界上所有美好的事物几乎都与我无关了。”尽管这个问题不是被校园贷追债而引起,但被“裸条”等要挟的借贷学生,也许都经历着类似的绝望。
有一种风凉话,叫做“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有人质疑借校园贷的大学生,是否用于炫耀性奢侈性消费,是否现实撑不起野心就要打肿脸充胖子?也有的学生,也许只是缺乏创业启动资金,无奈选择了校园贷。
上述行为确实是不理性的。很多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需要对自己所作所为指向的后果有一个理性的预估。
但板子不能全打在这些学生身上。你可以批评他们做为成年人应该有更健全的心智,但校园和社会,是否为这些学生织起了足够严密的防护栏?这不是一个责任归属的选择题,而应该是一个从保护学生、引导学生的立场出发,负责任、尽义务的问题。
尽管说起来大而无当,但规避校园贷之恶,离不开学生管理好自己的欲望,离不开学生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也离不开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竖起保护的篱笆。
法律与监管,急!急!急!
过去,关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就一直存在争议。如今,这种争议自然延伸到了校园贷身上。
赞成入刑者认为,校园贷引发了严重问题,无论是暴力催债还是“裸条”等抵押方式,都是社会毒瘤,应当予以打击,可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定罪;反对者则认为,校园贷本身和高利贷一样不是犯罪,至于由此衍生出来的的犯罪行为,这锅不应该由校园贷本身来背。
不久前,山东聊城一起“辱母杀人案”,将高利贷之恶以最极端的方式呈现于世。实际上,这样的“运作手法”是高利贷的一贯套路,校园贷更是因为借贷者年轻,搞出了“裸条”“肉偿”等下作手段。
追债者私力救济本身并不违法,但讨债手段一定不得越过法律的边界。欠债还钱无可厚非,但决不允许践踏尊严和生命。
当巨额利息进入借贷者个人腰包,却把难以量化的风险转嫁给整个社会,对社会的安全稳定而言,危害甚重,这种“奇葩”存在,是时候叫停。高利贷、校园贷伴随花样翻新的信息泄露、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与利率合理、双方对等的前提下配置闲散资金的民间借贷有本质的不同,必须纳入刑事规范。
呼吁校园贷得到有效监管,对于已有劣迹的平台,必须取缔存在合法性;呼吁非法催债入刑。
标签: 校园;高利贷;学生;利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