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执法“毒”超蛤蟆
来源:浙江日报编辑:何晓东
2025-07-14 17:40:55
7月12日,新华社报道,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45万元“天价处罚,”兰山区相关部门已于5月12日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相关视频性质的认定及内容合法性的判断。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广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认为,其发布的并不是广告,而只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视频,没有链接,也没标价格。律师也表示,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展示菜品照片信息,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另外,当事人发布视频中的加工菜品,到底是不是中华蟾蜍?通报中用的是“涉嫌”二字。中华蟾蜍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单,是禁止食用的。但也有报道说,当事人加工的菜品是牛蛙或养殖的蟾蜍,是在市场上合法公开购买的。那么该饭店所销售的究竟是什么,市监局到底有没有从市场来源链条等方向予以调查清楚?
通报与当事人说法,还有多处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官方通报说5月12日市监局就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当事人称,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多月的时间里,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也不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导致她关店三月,只能提起诉讼。这背后关乎执法的程序正义,是否公平公正,不容模糊。
还是那句话:以公开透明的态度,依法彻查,厘清责任,回应质疑,让执法真正回归法治轨道,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检验,方不负公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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