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国家赔偿的浙江举措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个月开始实施。这是一部具有创新性突破的地方法规,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注重可操作性的同时,让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每一个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誉为“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平反,当事人或其亲属,最后都拿到了赔偿金。
近几年,国家赔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效果还可以更好。有些部门对国家赔偿制度确立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将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视为自揭家丑,认为案件越少越好,对国家赔偿申请能拒则拒,甚至采取私下协调途径解决。从国家赔偿实践看,各省(区、市)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赔偿义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环节上职责不够清、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出台“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提出,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国家赔偿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这样一来,什么情况下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多少钱、有两人以上的责任人时又该如何区分责任,一清二楚。更“具体化”的规定将更方便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
针对赔偿经费保障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这样就确保了国家赔偿经费来源,确保了赔偿款项能及时足额给付申请人。
除了技术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对责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来就体现了权责相称的理念,可以让执法、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审慎用权,严格贯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理念,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006年4月,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10多年来,法治浙江建设,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从浙江法院全面实施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到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或案件管理大厅向社会全部或有权限地公开法律文书……法治浙江建设的理念一以贯之。而“办法”的出台,堪称法治浙江建设中的又一创新之举,也将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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