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观点 > 钱江潮评 > 时评头条 正文

【地评线】潮评|宅基地子承父业 城镇化提质加速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张全林
编辑: 陶悦清
2020年10月27日 11:23:52
分享到:

  农村“三块地”问题向来备受关注。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对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城镇化铺路之意非常明显。此举意味着,只要农村的房子在,就是自己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可以由城镇子女继承,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农民进城落户留出退路,也有利于释放农村土地的价值,鼓励更多人将户口迁往城镇,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在有很多原本是农村户口的人员,由于升学、工作或经商做生意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居住的村庄。有的在城市买了房、落了户,有的随子女到城市长期生活,基本离开了土地。如果说这部分人口已经彻头彻尾城镇化了,却不尽然,因为他们担心,一旦有变,在城里蹲不住,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是他们的退路,所以不愿意迁户口。因此,在村里有块地,有可以遮风避雨的房子,才不会脚踏两只船,才可以放心的去做城市人。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在就业、生活,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方面,与城市原住民一样,才叫城镇化。如果对未来不放心,两头顾及,肯定影响城镇化的成色。不仅多占用甚至浪费公共资源,也使人的城镇化不稳定,最终不利于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就意味着它的永久性和稳定性,实质上稳的是人心,坚定了城镇化信心。如果说乡村振兴要靠城乡融合发展,借助城市的资本、技术和管理资源,来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的现代化,那么,明确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疑是为城市资源向农村流动开挖了通道。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条线牵着,城乡资源流动就有了纽带,多了渠道。

  这个办法好就好在既能解决问题,又没突破制度底线。回复中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权属是集体的,房子是自己的,所谓使用权用的只是房屋。“房地一起”和“地随人走”是基本原则,对于没有房子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如果继承的房子灭失,所有权自然灭失,村集体就有权将宅基地收回。这不仅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也体现了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以前,“地随人走”,当一个村民户口迁出所在地时,村里就不再承认他了,自然就没了宅基地,这导致一些人到城市定居生活后,不敢迁户口。在居住城市没户口,很难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直接导致人的城镇化大打折扣。明晰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这个困扰就会随之化解。

  农村宅基地继承和土地流转密切相关。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说透了,都与土地这一基本要素分不开。盘活农村土地,只能靠适度规模流转。没有规模性的土地流转,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提升扩面,几近不可能。缺乏土地的规模性使用经营,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只能是一张画饼而已。农民收入不能大幅提高,又反过来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确立,既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又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落对一子活全局。一块小小宅基地,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可以四两拨千斤,在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深度协调上,能量并不小。

  不过,在落实宅基地继承权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多策并举,激励在自愿的前提下退出宅基地,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推动人员双向流动和资源利用,让新型城镇化的步子迈得更快。

标签:

推荐微信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Copyright © 1999-2016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