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要求“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一个月内两次提到“制度型开放”,深具风向标意义。
制度型开放是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一个新表述,主要是指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意味着更高水平的开放。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既指开放规模的扩大,也指开放方式的升级。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之后,以“外资、外贸、外经”为主的开放模式受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虽然一般性生产要素流动充分,但高端和创新性生产要素的吸引和集聚不够,以前的路子已经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浦东要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显然,制度型开放更加注重与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的对接,如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要求不分内资外资,只要合规经营,就应当同享国民待遇。这是一个优化营商环境问题,体现了制度之下无内外之别。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开了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就是在制度层面的开放。其区别在于,不再依赖关税调节,就可以让国内消费者用更低的价格买到进口车。
制度型开放不仅是与国际对接,也意味着需要将中国的成功经验制度化,通过对外输出完善全球性制度体系。尤其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的今天,要维护对外开放大局,保持稳定的外部环境,我国更应该主动作为,参与全球贸易的制度规则制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高质量产品供给、高效率资金供给,更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这使制度型开放的立点更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就是制度型开放的成果,还有“一带一路”倡议、设立亚投行和金砖银行等,都体现了制度型开放中的制度供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封闭半封闭到经济全球化重要推动者,制度型开放的转型特征越来越明显。这是在世界大格局下,立足自身、着眼长远,推进高水平开放的需要。制度型开放不单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要求制度创新,还需要行政体制、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制度集成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先进的制度规则,在全球经济规则制订和调整中拥有话语权。制度型开放还应包括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变革与完善,以适应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无论是产权、竞争,还是法律保障,都应该支持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全球化使各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经贸交流背后的制度、文化差异逐步成为冲突诱因。可见,制度的对接和协调更加重要。
制度型开放是一个单项政策向系统改革拓展、标准化向定制化深化的过程。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是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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