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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潮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债务清理机制作用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李治钢
编辑: 张小雨
2020年12月21日 16: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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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也一直在探索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如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我以后还能再借钱吗?”“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我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社会上有不少人则担忧“有心人”借助制度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社会已经构建完成良好的信用制度,而中国的信用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如贸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诱使“有心人”变坏。

  现阶段社会还存在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之前需考虑人性。个人破产被很多人戏称为“赖债”,虽有失偏颇,但对个人而言的确也是一种有限责任,个人申请破产之后获得的债务豁免,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利的。尤其是遇到经济不景气时,人们会更多地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人,不是在保护老赖。有不少专业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充斥着人性的光芒,体现了“法律不为难老实人”的精神,是对个人的保护,是践行人民为中心的伟大实践,应理性看待,不要恐慌。个人破产制度会让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受“老赖”限制,依法给予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继续赚钱还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但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恶意逃避债务的“有心人”。

  下一步,个人破产制度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应有明确的反制措施。目前,法院执行程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就属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限制措施,为执行程序在没有个人破产法情况下提供了制度借鉴。应该说,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能制度化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也能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受到全面调查,并发挥债务清理机制预防和警示风险作用,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情况发生,同时彰显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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