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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盗窃疑犯图像有依据也当慎重

中国青年报 唐伟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4年01月07日 08: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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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的当属于构得上刑事犯罪的嫌疑犯,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较大,需要公众提前预防并协助做好破案。而小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涉案数额的界定,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偷盗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只有在具有明确的证据对其作出犯罪定性,并带来较大的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肖像公布。而对于够不上犯罪的小偷,是否公布其影像就值得商榷了。由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布犯罪嫌犯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公布、怎么公布、公布什么,都由警方自由裁量,这也容易导致相关行为在执行中走偏。

  媒体的质疑其实也折射了一种权利焦虑,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小偷与盗窃犯之间还有很大距离,公布其信息还有一个心理承受力的问题。更何况,一些地方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公开违规者的个人信息造成的侵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完全有必要,都值得认真审视。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应当以最大化的保障为前提,毕竟我们在人权保障上还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间。

标签: 盗窃犯图像公布 公民隐私权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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